裁判文书详情

姚**与阿拉腾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姚**诉被告阿**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被告阿**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10月19日,从原告处借3万元钱,被告未按期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违约金6000元,共计3.6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了借条一张,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以及还款期限,逾期还款收取利息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当初向原告实际借款为28050元,被告一直在支付给原告借款利息(从借款时到2015年5月),已经支付给原告1万多元的借款利息了。因为出于信任,被告在支付借款利息时,未让原告打收条。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10月19日从原告处借3万元钱,双方约定被告于2014年12月19日归还借款,被告已经归还原告1950元,尚欠28050元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同意被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一张和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于2014年10月19日从原告处借3万元钱,双方约定被告于2014年12月19日归还借款,被告已经还了1950元,对目前被告尚欠原告28050元借款的事实,原、被告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辩称,当初向原告实际借款是28050元,被告一直在支付给原告借款利息(从借款时到2015年5月),已经支付给原告1万多元的利息,因为出于信任,被告在支付借款利息时,未让原告打收条的辩解,因被告无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原告同意被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姚**借款2805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5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