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张**、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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