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张**诉被告营**有限公司、辽宁渤船重工船**沈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000元(原告已垫付),退回原告56500元,由原告承担5650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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