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君诉被告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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