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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