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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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