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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单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范**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伍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现无给付能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原告为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张**人民币伍万元正。因该款至今未偿还,故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系属违约行为,对促成纠纷应负全部责任,其有义务偿还借款本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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