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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守江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守江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3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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