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王*与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沈阳**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修淑华,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红**限公司撤回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桑*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守江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张**与营口**有限公司、华阳物**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曲甜甜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隋**与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