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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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