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3)沈中执字第442号一案中,沈阳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沈阳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沈阳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沈阳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