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史庆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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