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郎**与被告关小*、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关小*、王**的明确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故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5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郎君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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