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郎*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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