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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初云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初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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