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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飞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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