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飞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原告韩*与被告韩*、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羿素贤诉代武信、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郎君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光与被告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朱**、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郎**与被告关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