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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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