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郎君诉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周**与被告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初云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岳**与被告赵*、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赵*、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于光与被告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滕**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邢**与谢**、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黄**、李*、赵*、齐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