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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与被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巨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相识多年,2014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1.5%。承诺几个月还,且经原告多次请求还款后,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请法院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利息1.5%,未载明还款期限。审理中,原、被告确认利息系年利息1.5%。现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材料在卷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安**拖欠原告李**借款40000元属实,应予偿还,应予偿还。故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原、被告确认的利息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日起按照年率1.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逾期未履行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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