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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鄂文龙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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