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人民陪审员鄂文龙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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