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被告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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