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林**与被告沈阳市杰*地坪厂、被告张杰、第三人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沈阳市杰*地坪厂、被告张杰、第三人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因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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