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沈阳市杰*地坪厂、被告张杰、第三人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因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原告于**与被告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碧物**阳分公司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于**限责任公司与王**、沈阳市石油设备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建设**阳于洪支行与被告张**、沈阳金**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金**沈阳分公司与被告王**借款合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金**沈阳分公司与被告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沈阳农**司于洪支行与被告曲**、信威、顾**、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