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金碧物**阳分公司诉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送达时发现被告曹*现住址不明,经询问,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法院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其他诉讼文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碧物**阳分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