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阳于洪支行与被告年峰、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年峰、焦*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阳于洪支行撤回对被告年峰、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阳于洪支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