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许*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黑河农村**司中央街支行申请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辛**与被上诉人葛长名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胡**与被上诉人代**,原审被告高**、赵**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嫩江县**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与翟**、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佟**于王**、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