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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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