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已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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