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已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