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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与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与被告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于2015年12月23日以其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3元,减半收取8432元,由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城子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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