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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成友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5)浦*一(民)初字第36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户籍所在地是在***,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视为合同履行地,该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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