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与被告翟**、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以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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