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3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4.7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7.35元,由上诉人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