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吴**与张**、梁**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吴**、吴**因与被申请人张**、梁**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响山路锦绣滨湖小区17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申请保全价值66万元),申请人吴**、吴**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梁**名下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响山路锦绣滨湖小区17号楼1单元401室房产。

二、查封申请人吴**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春泽园A4#-3-201室房产。

三、查封担保人岳德美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东街津浦西侧房产。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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