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与徐**、夏**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夏**因与被申请人徐**、夏**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徐州市铜山区黄河路北、圭山路西(现黄河西路126号)号楼房产(申请保全价值300万元),申请人夏**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夏**名下的徐州市铜山区黄河路北、圭山路西(现黄河西路126号楼)房产(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

二、查封申请人夏**、担保人朱*、靳**、朱**所有的位于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黄山镇美**经济开发区字第号)及担保人徐*、靖鲲所有的位于徐州市铜山区上海路西商住楼房产(现为上海路;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铜房权证铜山镇字第号)。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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