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娄**、常熟晨**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要求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0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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