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苏州分行诉被告刘*、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刘*、滕*已还清贷款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滕*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招商**苏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27元、保全费人民币2270元,合计人民币5397元,由原告招商**苏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