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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司苏州分行与叶**、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叶**、郑**、陈**、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泰隆**司苏州分行于2015年12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郑**、陈**、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提出撤回对被告叶**、郑**、陈**、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56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3565元,由原告浙江泰**司苏州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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