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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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