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太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张**结欠杨**借款40万元,该款由张**于2015年1月10日前归还20万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20万元,二、对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归还的20万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张**于每月月底前按月息4000元支付当月的利息。如任何一期被告未按约支付,杨**可就张**结欠借款余额全额申请执行。因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38994.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法院四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已有银行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三套。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张**在2016年6月底前支付杨**10万元,在2016年12月底前支付完毕剩余款项,二、如张**不能按期履行则支付杨**违约金5万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提供,鉴于双方和解协议签订的履行期限较长,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已有银行设定抵押权的房产三套,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双方和解协议签订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00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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