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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马松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剑诉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补缴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3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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