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限公司甪直支行诉被告刘**、刘*、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甪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限公司甪直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7元,由原告苏**限公司甪直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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