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昆山分行与被告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之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昆山分行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12元,减半收取280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10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