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张*、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79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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