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王**、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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