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江诉被执行人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5)邳官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偿还原告刘*江借款本金24万元,于2014年7月22日前付清。二、原告刘*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刘*江负担。

被执行人刘**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房产部门、土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41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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