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张家港支行与被告郁*、张家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张家港支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张家港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98元减半收取132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49元,由原告江**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