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与被告陈**、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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