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邳州市支行与黄**、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邳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邳商初字第03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邳州市支行借款本金198238.1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5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确定执行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并对逾期借款按执行利率加收50%的罚息,对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被告黄**、刘**如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邳州市支行有权就被告黄**、刘**所有的位于邳州**方帝景城二期东区5幢1单元501室的抵押房产在其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限额为22万元。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被告黄**、刘**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邳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被执行人房产为涉案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同意本次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房产在申请人已办理抵押,因处置期限时间较长,致使本案无法在有效期限内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3031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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