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昊诉被告张**、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昊于2016年1月15日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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