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寒**限公司诉被告居**、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寒**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寒**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944元,由原告苏**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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