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州姑苏支行诉
被告杜*、胡其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获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州姑苏支行撤回起
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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