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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姑苏支行、与杜*、胡其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州姑苏支行诉

被告杜*、胡其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获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州姑苏支行撤回起

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31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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