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居建刚与吴金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居建刚诉被告吴金表、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原告居建刚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居建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居建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