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刘**借款95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95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2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按照年息24%计算,还应扣除金*已支付的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790元。因金*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165190元。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经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88号7幢2903室的房产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于2016年8月底前付清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按约履行了70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太浏民初字第00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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