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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徐兴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徐兴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上诉人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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