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农业**镇江分行与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镇江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润商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镇江分行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80015.70元(利息、滞纳金的计算截止2014年7月23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2720元,由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4)润商初字第00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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